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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二版)

“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图书

作者:
徐国栋
定价:
45.00元
ISBN:
978-7-04-051365-3
版面字数:
470.000千字
开本:
16开
全书页数:
暂无
装帧形式:
平装
重点项目:
“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图书
出版时间:
2019-04-22
读者对象:
高等教育
一级分类:
法学
二级分类:
法学
三级分类:
法学

本书论述了民法总论的基本问题,分为民法总论的意义、民法概述、民事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民法中的时间、民法的适用、民法总论的未来七个结构单元。“民法总论的意义”部分为引论,探讨了民法总论的历史,否定了民法总论近代产生说,论证了民法总论在罗马法中即有之;“民法概述”部分论述了民法的名称和历史、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民法的性质、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民法的渊源、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等问题。“民事主体”部分论述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四大类民事主体,着重说明了从个体人格到团体人格之间过渡带的丰富性,权利能力制度蕴含的不平等性以及行为能力制度的理性主义本质,另外充分论述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法律行为与代理”部分阐述了这两个制度的关系、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间接代理是否有必要规定于民法总则中、代理权的性质、委任与代理的关系等问题。“民法中的时间”部分论述了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权利失效制度,主张了承认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民法的适用”部分研究了民法的适用范围和民法的解释问题。“民法总论的未来”部分为尾论,展望了这一学术分支的发展趋势。全书注重问题的历史脉络以及对拉丁法族与德国法族法律经验的整合,对许多传统的论述作出了更新,尤其在民法总论的历史、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科技进步对当代民法的影响等几个方面作了有益的开拓。

  • 前辅文
  • 引论 民法总论的意义
    • 第一节 民法总论在潘德克吞体系产生之前的历史
      • 一、近代德国学者—立法者的民法总论——总则
      • 二、罗马法学家著作中的总论
      • 三、小结
    • 第二节 总则与潘德克吞体系的关联
      • 一、现代型民法总论的形成
      • 二、现代型民法总则的形成
    • 第三节 无民法总则国家的民法总论
      • 一、拉丁法族国家民法典中的序题
      • 二、拉丁法族国家民法学中的总论
    • 第四节 民法总则和民法总论的危机及其应对
      • 一、民法总则的危机
      • 二、民法总论的危机
      • 三、危机的应对
  • 第一编 民 法 概 述
    • 第一章 民法的对象和调整方法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民法的确定对象
        • 一、民法对主体身份的确定
        • 二、民法对客体的确定
      •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 一、身份关系
        • 二、财产关系
        • 三、继承关系
      • 第四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 一、概述
        • 二、事前调整的方法
        • 三、事后调整的方法
    • 第二章 民法的性质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民法是什么
        • 一、民法为身份法
        • 二、民法为继受法
        • 三、民法为普通法
        • 四、民法为实体法
        • 五、民法为权利法
        • 六、民法为扬善惩恶之法
        • 七、民法为任意法兼强行法
        • 八、民法为严正法兼衡平法
      • 第三节 民法不完全是什么
        • 一、民法不完全是私法
        • 二、民法不完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 第四节 民法是否为市民社会的法
        • 一、民法曾经是那个市民社会的法
        • 二、民法还是这个市民社会的法吗?
    • 第三章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 第一节 民法与宪法
        • 一、民法与宪法之间曾有过的规范混同关系
        • 二、民法与宪法的内容混同关系
        • 三、宪法的私法化
        • 四、民法与宪法的协调
      • 第二节 民法与商法
        • 一、什么叫作“商”
        • 二、什么叫商法
        • 三、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 第三节 民法与经济法
        • 一、关于“什么是经济法”的诸学说
        • 二、不同的经济法理解与不同的经济体制的关联
        • 三、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 第四章 民法的渊源
      • 第一节 概说
        • 一、关于法律渊源的两种体制
        • 二、直接渊源—间接渊源体制的法理学问题
      •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渊源
        • 一、法律
        • 二、习惯
        • 三、判例
        • 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 第五章 民法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概述
        •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 第二节 各民法基本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公序良俗原则
        • 三、绿色原则
        • 四、意思自治与国家的保护性干预相结合原则
    • 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概述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相关理论的历史发展
        •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
    • 第七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 第一节 民事权利
        • 一、民事权利制度化的历史
        • 二、民事权利的本质
        • 三、民事权利与类似现象的区别
        •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
        • 五、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第二节 民事义务
        • 一、民事义务的本质
        • 二、民事义务与类似现象的区别
        •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 第三节 民事责任
        •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二、民事责任的重要性
        •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 四、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竞合
    • 第八章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 第一节 物的概念和特征
        • 一、物的概念
        • 二、物的特征
      • 第二节 物的传统分类
        • 一、有体物和无体物
        • 二、动产和不动产
        • 三、特定物和种类物
        • 四、主物和从物
        • 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 六、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 七、原物、孳息和出产物
        • 八、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 九、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
      • 第三节 现代的新的物的分类
        • 一、人格财产与可替代财产
        • 二、使用财产和权力财产
        • 三、生存财产和奢侈财产
        • 四、普通财产、身体财产、私生活
        • 五、完全财产和不完全财产
        • 六、动物与无生命财产
        • 七、实际财产与虚拟财产、数据、信息
        • 八、容实财产与容空财产
        • 九、公产与私有财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编 民 事 主 体
    • 第九章 自然人——以权利能力为中心
      • 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念
        • 一、自然人的生物性
        • 二、自然人与公民
        • 三、自然人的分类
      • 第二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之一般
        • 一、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 二、权利能力的分类
        • 三、权利能力与类似法律现象的区别
      • 第三节 权利能力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罗马法中的间接权利能力制度
        • 二、现代性的直接权利能力制度的形成及其问题
      • 第四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起止
        •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 第五节 民事死亡制度的现代形式——失权制度
        • 一、西方国家的做法
        • 二、我国的做法
        • 三、小结
      • 第六节 住所
        • 一、住所的概念
        • 二、住所与居所
        •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 第七节 自然人的户籍、身份证和护照
        • 一、户籍
        • 二、身份证
        • 三、护照
    • 第十章 自然人——以行为能力为中心
      • 第一节 行为能力
        • 一、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 二、行为能力的分类
        • 三、行为能力与类似法律现象的区别
        • 四、确定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
      • 第二节 监护
        • 一、监护之一般
        • 二、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
        • 三、监护机关
        • 四、监护人的义务和权利
        • 五、监护的终止
      • 第三节 宣告失踪
        •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 二、宣告失踪的程序
        •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 第十一章 法人
      • 第一节 概述
        •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 二、法人制度的产生
        • 三、法人的本质
        • 四、法人的分类
      •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 一、法人的成立条件
        • 二、法人成立的程序
      •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 一、权利能力
        • 二、行为能力
      •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和责任
        • 一、法人的机关
        • 二、法人的责任
      •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
        • 一、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 二、法人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 三、法人的消灭
        • 四、法人的清算
    • 第十二章 非法人组织
      •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 二、《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 三、《民法总则》颁布前我国法上的“其他组织”
        • 四、我国法上的社会团体
      • 第二节 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 一、个人独资企业
        • 二、合伙企业
        • 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 第三节 非营利非法人组织
        • 一、概述
        • 二、我国的非营利非法人组织
    • 第十三章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 第一节 “户”的法律制度概述
        • 一、“户”的法律意义
        • 二、西方古今私法中的“户”
      •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
        • 一、概述
        • 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 三、个体工商户的商业账簿
        • 四、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
        • 五、个体工商户的终止
      • 第三节 农村承包经营户
        • 一、概述
        • 二、资格
        • 三、农村承包户的团体人格
        • 四、与永佃权人的区别
        • 五、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 第十四章 人格权
      • 第一节 概述
        •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 二、人格权与类似法律现象的关系
        • 三、人格权的分类
      • 第二节 各种人格权
        • 一、保证自然人的自然存在的人格权
        • 二、保障自然人的社会存在的人格权
      • 第三节 法人的人格权
        • 一、关于法人是否有人格权的争论
        • 二、法人人格权的特点
        • 三、法人人格权的类型
      • 第四节 人格权的保护
        • 一、民法保护人格权的方法
        • 二、死者和英烈人格权的保护
  • 第三编 法律行为与代理
    • 第十五章 法律行为
      • 第一节 概述
        •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 三、法律行为的形式
        • 四、 法律行为的成立
      • 第二节 意思表示
        • 一、概述
        •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 三、意思表示的解释
        • 四、意思与表示的背离
      •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有效
        • 一、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 二、无效的法律行为
        • 三、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 四、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五、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 六、不可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样式
        • 一、概述
        • 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四、附负担的法律行为
      • 第五节 准法律行为
        • 一、准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 二、准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 第六节 间接法律行为与信托法律行为
        • 一、间接法律行为的概念
        • 二、信托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三、间接法律行为与类似法律现象的区别
    • 第十六章 代理
      • 第一节 概述
        •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 二、代理的种类
        • 三、代理证书
      • 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
        • 一、代理人的义务
        • 二、代理权的限制
        • 三、复代理
      • 第三节 无权代理
        •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 三、表见代理
      • 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消灭
        • 一、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 二、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
  • 第四编 民法中的时间
    • 第十七章 时间与民法
      • 第一节 民法的时间性
        • 一、时间与民事法律事实的关联
        • 二、民法对时间的处理
      • 第二节 期限
        • 一、期限的概念
        • 二、期限的种类
        • 三、期限的法律意义
        • 四、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 第十八章 民法中影响权利的时间性制度
      • 第一节 诉讼时效
        •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 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 四、诉讼时效的运作
        • 五、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
      • 第二节 除斥期间
        •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和特征
        • 二、除斥期间的历史沿革
        • 三、除斥期间的类型
        • 四、除斥期间的运作
      • 第三节 权利失效
        • 一、权利失效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 二、权利失效的构成要件
        • 三、关于权利失效法律效果的诸说
        • 四、权利失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 第五编 民法的适用
    • 第十九章 民法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对人的适用范围
        • 一、属地主义原则
        • 二、例外情形
        • 三、中国公民和中国法人的范围
      • 第二节 对空间的适用范围
        • 一、属地法与属人法相结合的适用原则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 第三节 对时间的适用范围
  • 尾论 民法总论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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